49.下放勞動的特殊效力
下放勞動無懲罰之名而有懲罰之實,這就比那些明碼實價的懲罰更具有特殊的效力。一方面,黨採取下放勞動這種方式,可以更隨心所欲,靈活自如地懲罰它想要懲罰的任何人;另一方面,下放者自己却有如墮入五里霧中,難以辯認出自己的真實狀態。和其他明確的懲罰形式不同,例如判刑勞改,雖然黨也把它說成是對你的幫助挽救,但那總不是一件光榮體面的事,充其量衹是救贖,是棄舊圖新。下放勞動則不然。很多下放者自己都弄不清楚自己是出於自願還是出於强制。下放是表明你被黨懷疑排斥,打人另册呢,抑或是表明你受到黨的信任和培養?是耻辱卑賤,還是崇高光榮?然而有趣的是,儘管下放者們對下放一事抱着相當矛盾的看法,但他們在外部行為上却很可能作出相似的反應。如果你認為下放是自願是光榮,你當然應該積極表現;如果你認為下放是被逼是懲罰,那麼,為了擺脱困境,最好的辦法也還是表現得積極些、努力些,盡量做出以此為榮以此為樂的正面姿態。正如我在前面講過的那樣,一旦你採取了積極的行動,根據行動可以影響態度的道理,你就很可能真正地改變你的看法,起碼是在合理化的意義上。
記得是在一九七九年吧,詩人臧克家發表了幾篇歌頌五七幹校生活的詩歌,不少讀者指為虚偽。不過平心而論,詩中所表露的思想恐怕的確不失為當年許多“五七戰士”力圖自己說服自己的心情寫照。他們並不是真心地信仰,但他們確實真心地希望自己能够真心地信仰。在强制與說服交相運用的效力下,那正是許多人的共同心態。 |